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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职业病防治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2:36:24  浏览:86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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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职业病防治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鞍山市人大常委会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职业病防治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4年4月22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4年6月3日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意见》,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鞍山市职业病防治条例》、《鞍山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办法》、《鞍山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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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造成职业妨害的残疾赔偿金调整

曾广荣


  我国法律、法规对逸失利益的赔偿原则上都采取定型化赔偿。其中,有关残疾赔偿金的定型化计算渗透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的思想;其特点一般是根据受害人的残疾等级抽象评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并以此作为评价受害人逸失利益损失的依据。实践中所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但对于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该款虽同时考虑了赔偿权利人收入丧失与否的实际情况,作为决定残疾赔偿金的加权因素,以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但在实践中操作困难不少。其一,作为被告很难举证原告因残疾未来不会发生收入的实际减少;其二,受害人应从哪些方面举证因自己伤残等级虽较轻,但未来会造成职业妨害;其三,该规定主要体现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这样的案例,如何认证、如何调整、什么条件下才能适用,法律规定也语焉不祥。
  笔者根据在审判实践中的经验,对调整残疾赔偿金作如下建议,只有残疾赔偿金与受害人的收入明显不对称时才能进行调整,条件为:
  1、通常情况下,只有伤残程度较轻、残疾赔偿金数额较少时才能对其数额进行调整;
  2、受害人所受伤害的器官造成的功能碍与受害人所从事的职业密切相关,如空中小姐因脸部疤痕不适于从事空姐职业而被迫改行,其收入因此大幅减少;
  3、受害人所受伤害造成残疾对受害人从事的职业造成严重影响,所谓严重影响是指受害人已经不能或基本上不可能从事受伤前从事的职业,如如射击运动员因视觉伤害造成残疾,则必然对其职业造成影响等;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能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而且在目前的情况下,把握的条件应从严,调整的幅度不宜过大。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民一庭 曾广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图上如何标绘香港、澳门地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图上如何标绘香港、澳门地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中英两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已经签署,并将于今年6月30日以前正式生效。根据联合声明,我国将在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香港将成为我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据此,在今后出版的各类设色地图上,香港地区与广东省应设不同颜色,并去掉香港地名后
的“英占”字样,澳门地名注记后的“葡占”字样也同时去掉,在能显示澳门范围的地图上,澳门同广东和香港着不同颜色。
以上请转告有关宣传、测绘、出版部门,一律遵照执行。



198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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