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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制止破坏植被行为搞好沙区林草植被保护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30:55  浏览:97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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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制止破坏植被行为搞好沙区林草植被保护的紧急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制止破坏植被行为搞好沙区林草植被保护的紧急通知

(林沙发[2007]60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近年来,我局多次就贯彻实施《防沙治沙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治沙法》”和“《治沙决定》”),制止沙区各种破坏植被行为,加强沙区林草植被保护工作作出部署,沙区各级林业部门积极行动,采取各种措施,加强植被保护,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最近一个时期以来,沙区一些地区又相继出现了一些毁林毁草滥开垦、滥放牧、滥樵采等破坏林草植被的事件。这种现象如不予以有效制止,将有可能使多年来的防沙治沙成果毁于一旦。为切实将禁止滥开垦、滥放牧、滥樵采(以下简称“三禁”)工作落到实处,坚决遏制各种破坏沙区林草植被行为,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大沙区林草植被保护力度。严格实施“三禁”,加强沙区林草植被保护,是《治沙法》和《治沙决定》提出的具体要求,各有关省区林业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严禁在沙化土地上毁林毁草开垦、采集发菜、采挖甘草、麻黄草等药用植物及砍挖灌木和其他固沙植物;要合理组织放牧,植被严重退化、沙化等生态脆弱区和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区要严禁放牧;要加强对沙区开发建设活动的监管,搞好防沙治沙工作;积极引导和规范营利性治沙活动,防止造成植被破坏和新的土地退化、沙化。
二、组织开展林草植被破坏情况的专项清理和查处工作。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于3、4月份期间,组织在沙区开展一次林草植被破坏情况专项检查和清理工作,要组织专门力量,集中一段时间,逐县摸清破坏林草植被情况。对于已经出现的破坏植被事件,要逐项登记造册,详细记录情况。对于各种违法案件,要依法予以查处,同时要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间表,搞好整改工作。
三、健全保护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针对专项检查和清理中发现的问题,深入研究分析找出根源,举一反三,认真查找沙区植被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针对目前植被保护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措施。特别是要加强植被保护的制度建设,尽快建立一整套与《治沙法》相配套的植被保护制度和办法,用制度规范沙区的各种经营行为,逐步形成沙区林草植被保护的长效机制。
四、全面落实沙区植被保护责任制。加强沙区植被保护,是《治沙法》和《治沙决定》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沙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推动和促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把植被保护列为造林绿化和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考核指标之一,层层签订责任状,把植被保护工作落到实处。今后凡破坏植被行为没有得到遏制,出现毁林毁草事件的省、市、县,3年内不得参与与此相关的防沙治沙、造林绿化、林政、执法等的评优活动。同时,还将视具体情节,相应调减该省区的造林投资额度。
五、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沙区植被保护工作,要切实负起责任,把它作为当前一个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要切实加强对沙区植被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组成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协调协作机制,指定办事机构,强化工作组织。
请各省区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工作方案,周密部署,扎实推进此项工作。请于2007年6月10日前将相关工作情况报我局防沙治沙办公室。我局将于适当时候就本通知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落实本通知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没有有效制止破坏植被行为的省区,我局将予以通报。

国家林业局
二OO七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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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促进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的发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道路货物运输、货物搬运装卸、货物运输服务(以下简称货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交通局是对市货运行业的主管机关。市交道局所属的城、近郊区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以及远郊区、县交通局(以下统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货运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税务财政、公安、公安交通等部权门,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本市的货运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货运经营,应当具备下列开业技术条件:
(一)符合货运市场的规划布局。
(二)有经培训合格的专业管理、技术人员。
(三)运营车辆、装卸设备、服务设施等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
(四)从事特种货物运输的,还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 从事货运经营,必须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核同意,领取开业技术合格证件,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货运经营者运营车辆必须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货运经营者领取车辆运输证件后,方可运营。
外省市货运车辆在本市从事营业性运输3个月以上的,必须事先到本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接到领取技术合格证件、车辆运输证件或者外省市车辆备案登记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决定。
第六条 货运经营者停业或者歇业时,应当在停业或者歇业后10日内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七条 设立道路货运枢纽站、营业站、运输站、中转站等,其设立地址、等级标准和服务功能必须符合货运行业规划,并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八条 货运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并接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按照运输合同,安全、及时、方便地运输货物。
(二)根据拥有的营业性运输工具、装卸设备、服务设施和技术条件受理运输业务。
(三)特种货物运输,必须符合特种货物运输条件和有关运输规定。
(四)零担货物运输必须按照公布的班期,定线、定点运输,并在汽车上装置线路牌。其线路、站点由市交通局核准。
(五)承运、搬运、装卸货物和进行运输服务作业,必须遵守《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和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标准和有关技术管理规范。
(六)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抢险、救灾、战备、重点工程等的物资运输,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运输,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调度,货物运输经营者必须保证完成。
(七)随车携带车辆运输证件等有关单证和票据。
(八)不得伪造、涂改、倒卖、转借统一印制的各种道路货物运输证件或者票据。
(九)遵守国家和本市禁运、限运、检疫和控制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
(十)执行本市统一规定的货物运价、搬运装卸费率、里程计算标准和运输服务收费标准,并使用专用票据结算运杂费用。
(十一)严格执行《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保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十二)按期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接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运输车辆、设备设施的技术状况以及服务质量等进行年度审验。
第九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纳运输管理费。运输管理费按营业收入的1%征收;营业额难以计算的,可核定年度的营业收入,按月定额征收。
运输管理费应当按国家规定实行财政监督管理,收费收入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在货运经营者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货运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从事货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以承运人的身份对货主承担民事责任,在发生货物运输质量事故需要赔偿时,向货主先行赔偿。向货主履行赔偿责任后,货运服务的经营者有权向实际承运货物的货运经营者追偿。
第十二条 对货运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质量事故,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解。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货运市场秩序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货运经营者,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无货运证件从事货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或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1至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非法运营的运输车辆、装卸设备和服务设施。没收运输车辆、装卸设备或服务设施的处罚,由市交通局批准。

第十五条 货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收入、中止车辆运输、停业整顿、吊销营运证件等处罚。吊销营运证件的处罚由市交通局批准,罚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零担货运不公布运输班期,不定点、定线运输,或者不标示线路牌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运输车辆、装卸设备、服务设施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条件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运输特种货物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禁运、限运、凭证运输有关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责任制度不健全,发生服务质量事故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拒不交纳或者偷漏运输管理费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七)不接受年度审验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八)不使用专用票据结算运杂费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不使用专用票据核销运杂费用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九〕伪造、涂改、倒卖、转借各种道路货物运输证件或者票据,处4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十)不按规定完成抢险、救灾、战备、重点工程等的物资运输任务,或者不服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调度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货运经营者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物别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物价、财政、公安、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其上一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管理、稽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取消其管理、稽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
1985年11月1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公路货物运输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4年12月30日
许某辉入户抢劫案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蔡鸿铭

[要点提示]
被告人许某辉进入同村许诗锻家欲盗窃被发现后,即用砖块打中许诗锻的头部,致许诗锻的头皮裂创累计长度为3.9厘米,属轻微伤。本案中,本案中被告人许某辉是在企图窃取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被害人轻微伤,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被告人未取得财物,且仅致被害人轻微伤,属于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案件索引]
一审法院: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2005)永刑初字第80号(2005年5月13日)
[案情]
2005年1月1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许某辉路过同村许诗锻家门口时,看到房门没上锁,即进入欲盗窃财物。后被害人许诗锻回家,回家看到门没关紧,怀疑有人入室盗窃,就在屋内查找,在大厅内的柑箱边发现许某辉躲在柑箱的过道边。被告人许某辉被发现后,即用砖块(许诗锻用于垫柑箱的砖块)打中许诗锻的头部,致许诗锻的头皮裂创累计长度为3.9厘米,属轻微伤。案发后,同村村民许诗枫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当日抓获了被告人许某辉,并提取作案工具砖块一块。
[审判]
永春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用砖头打中被害人头部致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因被告人许某辉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盗窃到财物,是盗窃未遂,又后为抗拒抓捕致被害人轻微伤,由此转化为抢劫(转化前盗窃未遂,转化后只能抢劫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由于被告人许某辉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许诗锻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许某辉不能赔偿原告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二、作案工具砖块一块,予以没收。三、被告人许某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诗锻医药费等经济损失3915.82元,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评析】对本案的处理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许某辉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许某辉进入被害人家里未盗窃到财物,并且不是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不属于盗窃未遂情节严重。本案中被告人仅因为害怕被害人叫喊,用砖头打中被害人的头部,致轻微伤,其行为未造成被害人无力反抗或无法反抗,即暴力作用的结果没有使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也未造成严重后果(仅为轻微伤),因此,被告人的暴力行为属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以下简称《电话答复》)以及《刑法》第十三条“……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被告人许某辉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同时,被告人的行为也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因《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前提应犯盗窃罪,被告人许某辉行为没构成盗窃罪,因此也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许某辉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且应按入户抢劫处罚。理由是被告人许某辉虽未盗窃到财物,但在盗窃行为被发觉后,即实施暴力,用砖头打中被害人头部,造成被害人轻微伤,被告人采用砖头施加暴力,有针对性地打击被害人头部,其行为足以引发严重危害结果,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反映了被告人主观上的恶性程度和客观上的暴力程度,在这种情况下,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批复》和《电话答复》的规定“……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情节严重的,也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即转化型抢劫罪只要具备三个条件: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或实施的上列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目的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本案的被告人许某辉虽入户盗窃未遂不构成盗窃罪,但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用砖头打中被害人头部致轻微伤,可认为其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因此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并且转化型抢劫罪一经成立,就是既遂。定入户抢劫既遂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因此本案应认定被告人许某辉构成抢劫罪,且应按入户抢劫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未遂,不能按入户抢劫处罚。理由是转化型抢劫犯罪与一般抢劫犯罪是罪质相同的犯罪,侵犯的客体都是财产的所有权和人身权,一般抢劫罪把财物取得与否作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作为与其罪质相同、危险性和危害性一致的转化型抢劫罪也应采取与此相同的标准,因此,转化型抢劫罪应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条所规定的一般抢劫罪处罚,有既遂和未遂之分,其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也应该与一般抢劫罪相同。本案中,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取得财物,且仅致被害人轻微伤,属于抢劫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转化型抢劫罪,不应以一定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犯罪为前提,只要符合上述第二种意见的三个条件即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或者实施的上列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目的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就可以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对被告人许某辉是否构成入户抢劫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是指行为人入户盗窃时,因被发现,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劫取财物,其主观目的已由盗窃转化为抢劫,其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已由秘密窃取转化为采用暴力劫取,本案中被告人许某辉是在企图窃取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使用的暴力的主观目的是为了抗拒抓捕,故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应以入户抢劫处罚。此外,对犯罪分子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对被告人许某辉是否属抢劫未遂问题,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以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即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已经造成为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构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两种形态。因而,其既遂、未遂标准应分别考察,当犯罪事实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时,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取得财物为准;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本条所定8个加重情节之一时,已具备加重形态的全部要件,无论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均应是既遂。本案是因是盗窃转化为抢劫,因被告人许某辉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盗窃到财物,故为盗窃未遂,在此情况下的转化型抢劫只能认定为抢劫未遂而不能认定既遂。

因而,本案以入户抢劫(未遂)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是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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