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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2年3月11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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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2年3月11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02年3月11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肖扬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党中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积极实践“公正与效率”法院工作主题,加强审判工作,推进法院改革,狠抓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全面加强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

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共审结各类案件3047件,制定司法解释34件,处理来信来访152557件(人)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审结各类案件5927660件,其中刑事案件729958件,占12.31%;民事案件5076694件,占85.64%;行政案件121008件,占2.05%。

(一)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为维护国家安全、确保社会稳定,人民法院坚决依法惩处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恐怖犯罪,组织和利用“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在“严打”整治斗争中,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方针,重点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盗窃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坚决惩处毒品、淫秽物品等犯罪。全年审结严重刑事犯罪案件340571件,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犯罪分子150913人,比上年上升15.07%。

坚决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全年共审理此类案件350件1953人,比上年增加了6.3倍和3.8倍。以蒋英库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杀害21人,肢解焚尸,手段极其残忍;李捷等3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残害无辜、抢劫财物、绑架勒索,无恶不作。对这些为害一方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伸张社会正义。

坚决依法打击涉枪涉爆犯罪。全年共审结此类案件11045件,判处犯罪分子12005人,比上年上升81.6%。靳如超制造石家庄特大爆炸案,致108人死亡、5人重伤、8人轻伤,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对这些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维护社会安宁。

坚决依法惩处摧残妇女儿童犯罪。全年共判处此类犯罪分子44387人。人民法院对强奸8名小学生、猥亵幼女27人次的陈兆忠,对拐卖41名儿童的陈其富依法判处死刑,为民除害。

(二)依法严惩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人民法院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制售伪劣商品、走私、金融诈骗、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骗汇以及制贩假币等犯罪。依法打击传销犯罪活动。全年共审结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14953件,判处犯罪分子19972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2.3亿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公布106起大案要案的审判结果,壮大打击经济犯罪的声势。

坚决打击危害金融安全的犯罪。全年共审结此类案件6650件,判处犯罪分子8906人。引起广泛关注的卢弈群等人伪造货币5.6亿元案、曹予飞等人集资诈骗3.2亿元案,主犯被依法严惩,震慑了犯罪。

坚决打击涉及食品、药品、棉花、农资、医疗器械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全年共审结此类案件764件,判处犯罪分子921人。对疯狂制假售假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顺民心、合民意。

严厉惩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全年共判处此类犯罪分子20120人,其中省(部)级公务人员5人,地(厅)级89人,县(处)级419人。根据这类犯罪的新特点,人民法院一是重点打击收受贿赂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后台”和“保护伞”。二是重点打击庇护走私和制假售假的公务人员犯罪。三是不论职务高低,只要构成犯罪,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搞法外开恩;对自首或者具有检举、揭发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判处,做到宽严相济。四是加大适用财产刑力度,绝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五是严惩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犯罪分子,全年共受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行贿案件493件539人,审结478件525人,比上年上升了26.1%和24.7%,推动反贪污贿赂斗争的深入开展。

在刑事审判中,人民法院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加大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力度,保证无罪的公民不受法律追究,全年共宣告无罪6597人。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可能判处死刑的故意伤害案时,发现被告人身份存有疑点,经认真审查,此人并非真凶,据此依法宣告其无罪,避免了冤案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法院发出通报,再次强调,必须把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办成铁案。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通过庭审直播、选择典型案件集中报道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扩大办案效果。去年,参加旁听审判的群众达9800多万人次。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完善适合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特点的审判方式,全国法院2500多个少年法庭,有7500多名法官专门从事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各级法院根据审判中发现的治安隐患和管理漏洞,及时提出司法建议4314份,对预防和减少犯罪起了积极作用。

(三)依法调节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依法审理涉及企业改制、购销、借贷、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金融以及海事海商纠纷等案件,有利于市场经济活动健康有序进行和市场信用的建立。全年共审结这几类案件1276601件。针对一些地方借企业破产、改制之机逃废债务问题,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和国家政策,努力防止“假破产、真逃债”。针对证券市场中侵权民事纠纷不断发生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就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案件有关问题作出规定,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为审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新类型案件提供了具体依据。全年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5041件,保护智力成果,推动科技进步和创新。

为正确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婚外同居的认定、探望子女权的行使以及过错方赔偿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在制定这部司法解释中,征求了200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听取了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建议。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坚持有利于保护妇女、老人、儿童和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有利于树立良好道德风尚的原则。全年共审结这类案件1394677件,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文明进步。

人民法院重视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全年共审结100440件,比上年上升33%,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有效劳动合同得以履行。

认真审理行政案件,全年结案首次超过10万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得到实施。人民法院还依法处理国家赔偿案件6753件,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为加强涉军案件的审判,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发出了《关于重视解决部队官兵涉法问题维护军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的通知》,对依法及时妥善处理涉军案件提出明确要求,促进军政军民团结,维护国防利益。

认真落实司法救助制度,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的减、缓、免,对盲、聋、哑人,还为其聘请辩护人或代理人,使他们的诉讼权利得以保障。全年实施司法救助的案件30多万件,决定减、缓、免交诉讼费8.39亿元。有条件的法院还对申请执行人,不预收执行费。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澳门两个基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达成了两地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推动了两地的司法交流与协助;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协助工作进展顺利。此外,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人民法院已经开展相关工作。

(四)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去年,全国法院进一步加强执行机构建设,调整充实执行队伍,改进执行方式,加大执行力度,全年共执结案件254万件,执结标的总金额3150亿元。

加强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的案件的执行。对涉及抚养费、赡养费、养老金、退休金、劳动保险、劳动报酬等案件,优先予以执行。全年共执结6万余件,保证申请执行人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对金融、证券、借贷等案件加大执行力度,全年共执结30万余件,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针对一些案件执行困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积极进行执行体制改革,确立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统一协调执行工作新机制;建立以委托执行为主的执行工作格局,限制和减少跨省区市异地执行。各级法院大力推行集中执行等措施,提高执行效率。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对不按照法定程序和裁判内容执行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全年共处理264人。同时,依法制裁暴力抗法行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积极做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司法准备工作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对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好各类案件,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关系国家法治形象。最高人民法院深感责任重大,近年来,积极采取措施,全面部署司法准备工作。

(一)转变司法观念,做好思想准备。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体法官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所有审判活动都要严格依法进行;强化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观念,预防和打击跨国犯罪;强化权利平等观念,坚持在诉讼程序和实体裁判上公平对待本国和外国当事人;强化公开审判观念,做到审判规则公开、庭审过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强化法制统一观念,排除各种干扰,正确适用法律;强化改革创新观念,及时研究、妥善解决审判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理顺涉外审判机制,做好组织准备。加强涉外民商事审判组织建设,规范涉外审判程序。为统一司法标准,提高审判质量,实行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由审判力量相对较强的法院集中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还开通了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站,增强涉外审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三)加强世贸组织规则的学习,做好人才准备。举办世贸组织规则知识讲座,邀请参加谈判的官员和专家授课。国家法官学院举办多期以高级法官为对象的世贸组织规则培训班,使从事涉外审判的法官尽快了解和掌握与世贸组织规则相关的司法业务。从全国法院选送200多名优秀中青年法官到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进修深造,目前已有百余人学成归来,并成为涉外审判业务骨干。

(四)清理、制定司法解释,做好审判实务准备。最高人民法院坚持符合宪法和法律,符合世贸组织规则与我国的承诺,符合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三条标准,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本院颁布的2600多件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的177件已向社会公布。同时,抓紧制定、修订一批司法解释,为加入世贸组织后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依据。

三、继续推进法院改革

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认真落实《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确定的39项改革任务,其中35项已取得明显进展。去年,重点抓了以下四个方面的改革。

(一)以证据制度改革为重点,完善诉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明确当事人的举证时限和审判人员调查取证的范围,更加方便当事人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

(二)以再审制度改革为重点,加强审判监督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制度改革,规范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确定再审案件立案标准,在确保公民行使申诉权的前提下,维护终审裁判的稳定性,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及时依法改判。全国法院审结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案件共21098件,其中抗诉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改判的4697件,原判正确依法予以维持的7440件,检察机关撤回抗诉的1055件,因有新的证据或原判事实不清而发回重审的1538件,双方当事人自愿作调解、和解等处理的6368件。

(三)以法官制度改革为重点,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根据法官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完成了法官等级评定工作,进行了确定法官员额、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等改革试点,对法官与法院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突出法官的职业特点。

(四)以审判组织改革为重点,促进审判机制创新。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全面铺开。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工作已经完成,院长、庭长、审判长、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的职责更加明确。合议庭的作用得到强化,除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外,其他案件由合议庭自行裁决,真正做到权责一致。这些改革措施已经初见成效,为更深层次的法院改革奠定了基础。

四、努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

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关键在于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一年来,全国法院认真开展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整顿领导班子,整顿审判纪律,整顿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司法水平。

加大思想政治建设力度。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解决掌好审判权、用好审判权这一根本问题。通过学习和教育,全国法院涌现了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法院为代表的一批先进集体。一批先进个人成为人民法官的楷模,如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法官顾双彦,铁面无私、秉公司法,近年来审理2000多起案件,没有一起错案,没有一件超审限,被群众誉为“铁案法官”;广西上思县法院法官廖威为保护学校师生安全,勇斗歹徒,壮烈牺牲;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法院法官张晓东、广东省深圳市中级法院法官陈麟基,勤奋工作,积劳成疾,以身殉职。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表彰先进典型,努力在全国法院形成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的良好氛围。

加大职业道德建设力度。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职业道德建设作为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制定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法官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准则”的颁布,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道德自律体系。

加大培训工作力度。最高人民法院举办各类培训班23期,培训法官2000余人,比上年增加一倍。各高级人民法院共培训法官3.5万人,也比上年增加一倍多。法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继续取得进展。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安排下,东西部地区的法院互派100名法官挂职锻炼,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加大基层基础建设力度。继续把队伍建设的重点放在基层。深入开展“两满意”活动,整顿审判纪律和作风。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建立基层联系点,以点带面,促进基层法院改善办案条件,提高审判水平。从法官教育培训、专项经费补助等方面,对西部地区基层法院给予倾斜。召开全国法院援藏工作座谈会,认真落实对口援藏任务。经过努力,基层法院的各项工作有所加强。

加大廉政建设力度。坚持审判抓公正,队伍抓廉政。全国法院认真落实回避制度,全年审判人员主动提出回避的共有13391人次。继续执行领导检讨责任制,去年,有3位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到最高人民法院检讨了责任。严格执行违法违纪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禁止法院内部人员替当事人说情、打听案情,对直接或间接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当利益等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去年有995名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被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有85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沈阳市中级法院原院长贾永祥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被判处无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认真开展警示教育,专门发出通报,要求汲取教训,警钟长鸣。

各位代表,去年,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改进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提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转来提案、建议95件,全部在规定期限办复。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检查刑事诉讼法实施情况时提出的有关案件,立即派员调查,及时报告处理结果。坚持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情况。健全人大代表联络机构,基本保证了同全国人大代表联络渠道的畅通。完善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检查工作和旁听审判制度。全国法院共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旁听审判49000余人次,增进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了解。

过去的一年,人民法院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这是党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结果,也是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关心、爱护、理解、支持法院工作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表示谢意。

各位代表,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人民法院工作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相当差距。主要是:一些法官素质不高,法律适用水平低,驾驭审判活动能力差,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一些法官审判作风不正,办事拖拉、态度冷漠、工作推诿、脱离群众;一些法院对法官管理不严,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发生,极少数法官甚至个别法院领导徇私枉法,贪赃受贿;一些法院民事案件执行困难的问题仍未得到缓解;一些法院制止暴力抗法事件不力,去年全国法院共遭遇暴力抗法事件760余起,800余名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被殴打致伤,多名法官被杀害;一些法院审判设施落后,交通通讯装备短缺陈旧,业务经费严重不足,影响审判工作正常开展。这些长期存在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与我们监督不力,指导不够及时,治本力度不大有关。对此,我们将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产生问题的根源,有针对性地采取得力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五、继续开拓人民法院工作新局面

2002年是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一年,做好各项工作至关重要。我们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继续依法严厉打击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恐怖犯罪,组织和利用“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继续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各种严重刑事犯罪,为实现两年内社会治安状况明显进步的目标作出努力。继续依法惩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加强大案要案的审判,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继续加强民商事、行政案件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继续支持西部地区法院建设,努力为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提供司法保障。继续做好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司法应对工作,适应新形势对审判工作的要求。为完成上述任务,要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强化职责意识,维护司法公正。要把根据证据认定事实,依据法律做出裁判,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公正的标准和奋斗目标。在刑事审判中,坚决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慎审明断,不枉不纵;在民商事审判中,平等保护不同诉讼主体、不同地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立公正,不偏不倚;在行政审判中,严格履行司法审查职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第二,强化审限意识,提高司法效率。依法扩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简化简易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推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保证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使当事人尽快解脱纠纷,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第三,强化服务意识,弘扬司法文明。在诉讼中,实行各种便民措施,为群众排忧解难。继续推行并完善体现公正和文明的司法救助制度。实行国家赔偿听证程序,确保受到侵害的公民获得司法救济。推广一些地方法院先执行后收费的做法,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让打赢官司的当事人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强化创新意识,深化司法改革。法院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范围内,按照审判工作规律,稳步推进。继续开展审判监督制度、证据制度和审判方式等改革。搞好地方法院机构改革。要规范司法秩序,改善司法环境,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第五,加强队伍建设,确保司法廉洁。严格执行法官法,一律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录用法官。加强法官职业培训,尽快造就一大批思想品德端正,法律功底深厚,司法业务娴熟的职业法官。加强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法官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民,刚正不阿,清正廉洁的道德素养。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把今年作为转变审判作风年,认真解决少数法官审判作风不正的问题。进一步严明法纪,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贪赃枉法的人和事,构成犯罪的,坚决从严惩处。

各位代表,人民司法事业和全国各项事业一样,正处于全面发展的重要时期。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继续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精神,紧扣“公正与效率”主题,突出重点抓审判,坚定不移抓改革,坚持不懈抓队伍,扎扎实实抓基层,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召开,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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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印发后,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的变化,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严格执行国发10号文件及其相关配套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各地要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普通住房建设力度;继续完善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完善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继续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全面落实好年内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的目标任务。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2011年,全国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000万套。各地要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中央将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确保完成计划任务。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把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
  要努力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各地要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完善体制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经营,或由政府回购。
  三、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四、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各地要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房价高的城市要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
  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已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城市,凡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要立即调整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并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尚未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在2月中旬之前,出台住房限购实施细则。其他城市也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出台住房限购措施。
  七、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于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约谈省级及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对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向国务院作出报告。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要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于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要纳入约谈和问责范围。
  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参照上述规定,建立健全对辖区内城市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八、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
  新闻媒体要对各地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加大宣传力度,深入解读政策措施,引导居民从国情出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一月十三日






武汉市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明晰产权,完善投入机制,理顺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是指总容积在10万以下的塘堰、拦水坝、机井、水窖等蓄水工程,单机功率在155kw以下的固定排灌泵站和配套排灌渠系及其附属工程。水库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将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专门资金支持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区人民政府是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辖区内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应当加大对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的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市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组织本区域内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农业、民政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结合本区实际,拟订本区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情况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全市农田水利建设总体规划。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全市农田水利建设总体规划和区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开展。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跨乡镇(街道、场)以及区级重点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跨村(农场大队)以及乡镇(街道、场)级重点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其他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受益农户按照自愿原则,通过依法组建农村合作管水组织,或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决策、自主建设。
  鼓励、引导、扶持社会组织、个人参与建设、经营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市级财政对全市重点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以奖代补”。申报市级财政“以奖代补”的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区财政、水务部门拟订申报项目并编制申报文件联合上报市财政、水务部门。申报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区财政、水务部门对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审查意见和区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其他资料。
  市财政、水务部门联合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区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予以批复。
  农业基本建设、土地整理、新农村建设等专项资金应当积极支持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其管理方式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八条财政投资50万元以上项目,待投资计划下达后,由申报主体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工程投资在50万元以上项目,应当通过招标选定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工程投资在20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所有项目均由区财政、水务部门向受益区农民实行公示。
  项目法人负责编制竣工决算并由区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工程竣工后由区财政、水务部门主持验收,市财政、水务部门进行复验。验收后的工程移交给工程管理单位,由管理单位负责工程的运行和维修养护工作。
  第九条全市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国家、部(省)、市颁布的技术规程规范实施。
  第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
  第十一条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区水务、国土、财政等相关部门对辖区内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进行清理登记,明晰产权和管理主体。
  第十二条区和乡镇(街道、场)所辖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设立管理机构和配备管理人员。
  公益性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非公益性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实行自收自支,财政可给予适度补助。
  第十三条村组集体所有的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应当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来明确管理方式和管理责任人,签订管理合同,制定各项运行管理制度;或者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管理”的原则,由受益农户通过组建合作管水组织实行管理,其费用由受益农户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部(省)、市颁布的技术规程规范,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维修养护工作,确保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产和生态用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管理,禁止非法引水、截水和侵占、破坏、污染水源。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工程管理单位开展维修养护工作。
  第十五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水费征收、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农业水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征收。征收的农业水费必须全部用于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行和维修养护。
  第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年度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下年度投资计划挂钩。
  第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奖惩制度。对在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没有完成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目标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鼓励通过合作经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和拍卖等方式实施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使用权转让。
  第十九条禁止下列破坏、侵占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
  (二)盗窃和故意损毁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设备;
  (三)向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
  (四)向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污泥等废弃物。
  第二十条对破坏和非法侵占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造成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损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对擅自占用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盗窃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设备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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