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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成立中苏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的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9:45:54  浏览:96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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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成立中苏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的协定

中国 苏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成立中苏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4年12月28日 生效日期1984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在平等互利、互不干涉内政、相互尊重主权的原则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中苏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监督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方面协定和协议的执行;
  二、为促进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的稳步发展提出建议;
  三、共同研究进一步扩大合作的措施。

  第三条 委员会由缔约双方各自任命的主席、委员和秘书组成。委员会的双方主席由缔约各方的副总理担任。根据需要,双方可吸收有关人员参加委员会的例会。
  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委员会秘书办理。
  委员会的例会每年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举行。会期和日程由双方提前商定。
  每次例会结束时,双方主席签署会议纪要。

  第四条 在必要的时候,经双方主席同意,委员会可设立在其领导下的常设的和临时的工作机构。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姚依林              伊·瓦·阿尔希波夫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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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5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黄智权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关于“要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确定。”
  此外,删去第三条中有关“地区行政公署”的表述。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列入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序列的通知

国务院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列入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序列的通知

1994年1月5日  国发[1994]2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任务和开展工作的需要,国务院决定该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

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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