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查缴盗版和假冒《还珠格格三——天上人间》一书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4:17:00  浏览:95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查缴盗版和假冒《还珠格格三——天上人间》一书的紧急通知

国家版权局


关于查缴盗版和假冒《还珠格格三——天上人间》一书的紧急通知 国权联[20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3年7月10日,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经台湾著名作家琼瑶授权,出版发行了《还珠格格三——天上人间》一书。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为出版此书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但是,该书出版发行不久,部分地区即出现了数种盗版本和假冒本图书(特征见附件一)。这些盗版和假冒行为,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和出版社的合法利益,扰乱了图书市场的正常秩序,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是一种严重的违法侵权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发通知如下:

一、 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和“扫黄”“打非”办公室要立即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的图书批发、零售市场进行检查,发现盗版和假冒《还珠格格三——天上人间》一书的,一律予以收缴,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做出处理。

二、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和“扫黄”“打非”办公室要充分利用各种举报线索和市场清查获得的线索,追根溯源,力争查到盗版和假冒图书的源头,对制作、印刷、发行盗版和假冒图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 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和“扫黄”“打非”办公室要将查缴结果和案件查处情况及时报告国家版权局和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

四、各地如有关于正、盗版及假冒图书的鉴别等问题,可与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联系。联系电话:010-62361300;联系人:刘卫弘。



附件:

1、《还珠格格三—天上人间》一书盗版本和假冒本特征

2、新华书店系统以外《还珠格格三—天上人间》一书的二级代理批发商名单







二OO三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1



《还珠格格三——天上人间》一书盗版本和假冒本特征

一、盗版本

系扫描正版书后制版印制,质量较差,其与正版书的区别有:

1. 开本尺寸。正版书三册均为148×210;盗版书尺寸偏小,第一册为140×208,第二册和第三册为145×208。

2. 封面。相对于正版书,盗版书封面图案比较模糊,颜色不正,尺寸偏大,书名和人物都不居中,部分应在封面的内容却在勒口上。

3. 扉页。盗版书扉页比正版书墨色偏淡,颜色偏浅,网点层次不足。

4. 正文。正版书正文用纸是70克胶版纸,盗版书则为60克,较薄,密度不够,书脊薄于正版书,文字虚花不清,墨色不均,版面脏。

二、 假冒本

假冒“琼瑶”及“远方出版社”名义出版。书名与正版书相同,但封面设计、版式、正文内容及用纸等都与正版书有明显不同。



附件2



新华书店系统以外《还珠格格三——天上人间》一书的二级代理批发商名单

为防止盗版,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对于各地非新华书店系统的批发销售,采取了指定批发的做法。本名单所列单位即为《还珠格格三——天上人间》一书新华书店系统之外的二级代理批发商。凡不是从新华书店系统和本名单所列单位进行二级批发的,即有盗版和假冒的嫌疑。

1.温州蓝登图书有限公司

温州市新华大楼一层(飞霞南路5号地块)

2.武汉文艺书刊发行社

武汉市长江日报路28号图书大世界内沁园路41#

3.南京中华文化中心九歌文化社

南京市中山北路105号

4.福建邮政书店

福州市晋安区康山路16号

5.福州芳草书社

福州市工业路118号东辉花园广场东侧一楼图批

6.济南东方学林

济南市马鞍山路46号文化市场248号

7.陕西音乐天地书刊发行部

西安市东六路67号

8.太原三月书刊

太原市建设南路699号

9.山西尔雅书店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双塔西街130号

10.乌鲁木齐新文史文化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长江路41号

11.甘肃新世纪书店

兰州市雁北路78号图书批发市场110号

12.包头文渊图书音像批销中心

内蒙古包头市昆区鞍山道60号

13.西安天德文化公司天德书屋

西安市文艺北路190B座1703号(中联艺华苑)

14.杭州现代经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杭州登云路639号杭州文化商城A299#

15.宁波新江厦书刊批销有限公司

宁波环城西路南段182号

16.金华市浙中图书批销有限公司

金华市胜利街117号

17.四川川图读者服务部

成都市人民北路298号书市D区5--号

18.重庆经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17号

19.三联书店郑州分销店

郑州市南阳路300号三联书店

20.南昌青苑书店

南昌市洪都北大道219号图书城1号

21.河南出版学校求知书店

郑州市陇海西路99号图书城求知书店

22.长春联合图书城有限公司

长春市芙蓉路1号

23.哈尔滨市青年书店

哈尔滨市道外区滨江街100号图批市场203室

24.长春市名著书店

长春市西广小区北二楼

25.辽宁文史书店

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44号二楼2019号

26.大连文化图书发行公司

大连市中山保安街21号

27.哈尔滨市学府书店

哈尔滨市学府路68号

28.佳木斯长城书店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山路30号

29.长沙风景旅游文化书刊发行部

长沙市解放中路定王台书市二楼36--37号

30.昆明经济书店

昆明市新闻路348号图书批发市场1--14

31.昆明新知图书城有限公司

昆明市新闻路348号图书批发市场4楼

32.石家庄花山书店

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86号

33.上海东华图书发行代理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35--357号

34.上海天地新书总汇

上海永嘉路15弄9号

35.上海东方发行代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崂山西路528号

36.重庆现代书城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临江门2号

37.天津作家协会新星书局

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90号图书市场3区30号

38.呼和浩特市中山书店

呼和浩特市大学东路16号

39.北京驼铃歌图书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北里16号224#

40.合肥市科华教育书店

合肥市铜陵北路安徽大市场六区1978号

41.广东学而优文化有限公司

42.汕头邮政

43.羊城晚报金羊发行部

44.广州正一文化公司

45.汕头大学出版社发行部

46.东莞德兴书城

47.深圳求知

48.汕头三联书店

49.星光图书中心

50.广东广新书店

51.东莞长安文化书店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聊城市殡葬管理办法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聊城市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放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殡葬管理办法》业经2001年7月25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聊城市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

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殡葬设施、从事殡殓、骨灰安置和殡葬用品

生产、销售等活动的,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

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建设、土地、卫生、环保、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殡葬管理工作要坚持改革方针,全面实行火葬,革除丧葬陋俗,提倡节俭办丧事。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提倡自愿改革;少数民族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 建设殡葬设施,应根据市殡葬设施建设规划,按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一)建设殡仪馆,由市、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兴建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含骨灰堂,下同),应经乡(镇)人民政府

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三)建设公墓(含骨灰塔、骨灰墙、陵园,下同)、搬迁殡仪馆,应经县(

市)政府、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设殡葬设施。

第六条 不得将公益性墓地的墓穴出售给当地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将墓穴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或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河流堤坝附近或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两侧;

(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成区及村镇规划区。

禁止在公墓和公益性墓地建立宗族墓地。

禁止非法出租或买卖墓穴。

第八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适时更新改造殡葬设备,防止环境污染。

殡仪服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操作规程,实行规范、文明服务,不准利用工作之便索取、收受财物,严禁出具虚假证明。

第九条 公墓和公益性墓地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因建设需要占用时,除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外,建设单位应给予当事人补偿;需搬迁的,建设单位应承担搬迁费。

第十条 严格限制公墓和公益性墓地的墓穴面积。单穴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

米,双穴面积不得超过1.2平方米。墓碑高不得超过0.8米。提倡使用卧碑或横碑。

第十一条 运输、存放、火化正常死亡的遗体必须凭经批准的医疗机构或者死者生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运输、存放、火化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必须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二条 遗体运输应由殡仪馆或乡镇殡仪服务站承办。禁止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遗体运输业务。

第十三条 殡仪馆承办遗体运输业务,应对所运输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 遗体应在殡仪馆存放。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殡仪馆以外的地方停放遗体的,应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第十五条 在殡仪馆存放遗体,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与殡仪馆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死亡的公民,应当就近火化。因特殊情况确需将遗体运出本市的,应经公民死亡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案需要将遗体深埋的,须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提倡采用播撒、深埋、植树葬等方式处理骨灰。

第十九条 在殡仪馆寄存骨灰或在公墓安葬骨灰,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同殡仪馆或公墓管理单位签订骨灰寄存安葬协议,并一次性交纳有关费用。交费期按年计算。

在殡仪馆寄存骨灰的,寄存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在公墓安葬骨灰的,安葬期

限一般不超过20年。期满仍要求续存骨灰或保留墓穴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在期满前180日内办理续存或续用续,逾期不办的,按无主骨灰或无主墓处理。

第二十条 无名尸体火化后,在180日之内无人认领骨灰的,殡仪馆可自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丧事大操大办,严格控制丧事用车数量。禁止在公共场所摆放花圈、搭设灵棚,禁止使用棺木等土葬用品,禁止抛撒、焚烧祭祀品等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二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从事丧葬用品生产、销售的,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生产、销售活动。

第二十四条 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禁止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

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

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兴办殡葬设施的;

(二)墓穴面积和墓碑高度超过规定标准的;

(三)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或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

其中第(一)项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土葬遗体的,由民政部门依照《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造坟墓乱占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第二十九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主管机关责令退赔,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出具假证明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死亡后在本市安葬的,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实施前市政府(行署)制

定的有关殡葬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印发市政府与市总工会进一步完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府办发〔2003〕84号

关于印发市政府与市总工会进一步完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若干规定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市政府与市总工会进一步完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市政府与市总工会

进一步完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在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加强政府与工会的联系,充分发挥工会组织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社会调节作用,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好局面,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联席会议目的是围绕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加强政府与工会的联系,及时沟通并研究解决企业和职工普遍关心、迫切希望解决的热点与难点问题,密切政府与职工群众的联系,最大限度地保护和调度广大职工参与改革和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经济实现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通报市政府涉及职工群众利益的重大政策、法规和重要工作部署,研究解决在改革发展中有关职工安置、劳动就业、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福利待遇等与职工利益相关的问题;通报解决影响职工队伍及社会稳定问题的方针、原则和方法;通报市总工会围绕企业改革与发展,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的部署;通报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方面所采取的措施。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市政府联系工会工作的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与市总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会议前一个月商定。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筹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总工会共同承担。市总工会根据联席会议确定的议题,在有利于维护政府权威、维护职工利益和政治权利的原则下,搞好调查研究,提出具体合理的建议和对策,负责做好各项议题的准备工作。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联席会议议题相关事项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根据每次会议所确定的具体内容而定。一般要请与议题有关的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及市总工会有关方面的负责同志参加。同时,可视会议内容,邀请职工代表、劳动模范、工会干部参加。会议由市政府秘书长或联系工会工作的副秘书长主持。

第七条 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总工会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并将结果在下一次联席会议上通报。

第八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和重大问题,经市政府联系工会的副市长和市总工会主席研究同意可临时召开。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