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深圳市股份有限(内部)公司管理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6:32:12  浏览:84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市股份有限(内部)公司管理细则

广东省深圳市政府


深圳市股份有限(内部)公司管理细则
深圳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使股份有限(内部)公司(以下简称内部公司)真正建立起产权约束,增强公司活力,规范公司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内部公司是指新设立的或由其它企业改组的,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其股份由公司发起人认购或同时向本公司内部员工发行,在公司内部职工和企业法人之间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公司分为两种:
一、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公司股份由5个以上,49个以下的发起人认购,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股份,公司股份的转让在法人之间进行;
二、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股份由一个以上发起人,50个以上的公司内部员工认购,内部员工认购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40%,其股份在公司内部转让。
第三条 内部公司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一、公司的主要业务符合深圳市产业政策;
二、公司注册资本即实收股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发起人认缴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60%;
四、公司的管理体制、财务制度健全。
第四条 设立内部公司应报送市股份制改革联审小组审议,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募集内部职工股份应持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文件向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申请办理募集手续。属发起设立的公司,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后,可迳向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办理股份证印制手续。
第五条 内部公司的股份的募集、转让应符合政府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应确定财务部门专人负责股份的募集、转让和股东名簿登记事务。
第六条 内部公司的股份凭证为股份证,并实行一户一证制。
第七条 内部公司募集个人股时,其募集对象必须严格限于公司内部职工,即本公司董事、经理、职工和拥有其股份额50%以上的子公司上述人员。
第八条 内部公司发起人股份和法人股份的转让应在法人之间进行;内部职工个人股在认购后的两年内不得转让,两年后需要转让者应限于内部职工之间进行。董事和经理认购股份两年后,在任职内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额的50%,并应经董事会批准。
职工调离公司,可以将其持有股份转让,但须符合上款转让范围。
公司法人股份要求转给内部职工者,以职工持股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40%为限,并应报请批准设立机关批准。
第九条 严禁向公司职工之外的任何个人募集和转让股份。
违反上款规定者,应部分或全部没收其违章股金,并对直接责任人、公司处以罚款。情节特别严重者,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公司增资扩股时其发行范围仍须严格限于公司内部,不得增加公司外的非法人股东。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将公积金转增资本扩大股份。但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以转增后留存公司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50%为限。法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时,以法定资本公积金已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并以转增后留存公司的公积金不少于公司注册资本的50%为限。
第十二条 公司增资扩股前应严格按照章程修改程序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内部公司税后盈余应按以下顺序和比例分配:
一、公积金:35%……50%;
二、公益金:5%……10%;
三、奖励金:5%……10%;
四、股息、红利:35%……50%。
第十四条 内部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在会前将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的营业报告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股息、红利分配方案备置和公布于公司办公场所,供股东查阅和监督。
第十五条 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监督内部公司的规范化管理。
第十六条 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负责监督内部公司股份的募集和转让。
第十七条 内部公司应严格遵守《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和其它有关法规。



1991年5月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州市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9〕44号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泰州市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培育、规范、引导和扶持泰州市区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的建设和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基地是指经确认的可为创业者提供管理经营所需的场地以及免费提供创业指导、融资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技术创新、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各项服务的实体。

  第三条 市区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科技局、市经贸委实施,并提供相关服务。

第四条 孵化基地要与地方的产业发展、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相结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强对新创小企业的产业政策引导,积极培育和支持科技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出口创汇型、商贸流通型等小企业的发展。

第五条 孵化基地建设要坚持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充分挖掘社会资源,有效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各类闲置场地、厂房、楼宇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通过政府出资、民间资本投资、社会资本入股等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孵化基地,为创业者和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支持。

第六条 孵化基地建设要与社会化服务相配套,在完善基础设施的同时,孵化基地要增强服务手段,提高服务功能,培育定向服务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为孵化对象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创业服务,发挥基地的综合孵化作用。

  第七条 孵化基地具有下列功能:

  (一)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

  (二)协助孵化企业办理开业手续。

  (三)创业项目的开发和对接,引进融投资服务。

  (四)提供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企业管理、战略设计、市场策划、国际营销等咨询服务。

  (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孵化企业申请各级扶持资金和创业基金,享受省、市鼓励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六)开展免费创业指导培训和企业管理业务培训。

  (七)加强宣传,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

第八条 孵化基地应符合下列标准和条件:

  (一)申请建设孵化基地的单位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服务管理人员。

  (二)孵化生产、加工型企业的厂房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孵化贸易、服务类企业的场地面积400平方米以上;孵化个体工商户有20间以上独立门面房。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

(三)有为孵化基地定向服务的管理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

(四)孵化基地可一次性入驻个体工商户或企业不少于20家,安排从业人员200人以上。孵化成功率在70%以上,每年至少孵化1—2户成为规模以上企业。

(五)孵化基地有很好发展前景,具有连续滚动孵化的功能。

(六)科技型创业孵化基地除符合上述五项条件外,还必须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5%以上;必须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投机构、担保公司建立正常业务联系。

第九条 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经营场所须在创业中心的孵化场地内,企业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三)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四)在创业孵化基地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五)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六)进入科技型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除具备上述五项条件外,还应以自主开发创新为主,并在全市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从事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十条 申报单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孵化基地可行性报告(基地建设基本情况、创业服务情况、入孵企业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二)《泰州市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三)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或事业法人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科技局、市经贸委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予以认定。

第十二条 对被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由市政府颁发《泰州市创业孵化基地》牌匾。

第十三条 孵化基地享受的扶持政策:

(一)孵化基地按规定提供场地及跟踪服务的,政府给予孵化基地一定额度的孵化补贴。

(二)孵化基地开展免费创业指导培训的,按再就业资金管理规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三)孵化基地为孵化对象免费提供创业项目的,该项目平稳运行3个月以上,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给予孵化基地适当一次性项目奖励。

(四)对在创业促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孵化基地给予相应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孵化对象享受的扶持政策:

(一)孵化对象可申请最高限额12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可申请最高限额200万元的贴息贷款。

(二)孵化对象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三)符合条件的孵化对象及其职工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四)孵化对象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给予一定额度的租金补贴,具体租金补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实施。

  第十五条 市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科技、经贸、农业等部门对创业孵化基地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孵化基地采取动态管理机制,对已确认的泰州市创业孵化基地每2年进行一次复查。对不再符合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和条件或存在下列情况的,将取消其孵化基地资格,收回《泰州市创业孵化基地》牌匾。

  (一)孵化基地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孵化对象违法违规经营的。

  (二)孵化基地被孵化对象投诉查实三次以上,没有及时整改的。

  (三)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入孵时承诺的各项服务的。

  (四)孵化成功率低于50%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2年第6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2年第6期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1992年10月22日
一、免去祝有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贝宁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赵惠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贝宁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喻明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牙买加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建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牙买加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臧士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曼苏丹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志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曼苏丹国特命全权大使。
1992年10月29日
一、免去金永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二、免去范国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金永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周文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巴多斯特命全权大使兼驻安提瓜和巴布达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江承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巴多斯特命全权大使兼驻安提瓜和巴布达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孙治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布提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杨永瑞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布提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