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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00:00  浏览:81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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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0]301号




关于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转报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中有关问题的再次请示〉的函》(云环科字[2000]12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噪声源设备全开时的测量值与背景值之差小于10dB(A)时,按照《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第3.2条的规定进行修正,用修正后的值与标准值比较,判断是否超标。

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是为了控制工业企业的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通常选取工业企业厂界外的噪声敏感处为监测点。当厂界与居民住宅相连,厂界噪声无法测量时,选取居室中央作为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点,测量时开窗。不能用在使用双层玻璃窗时的测量值作为企业的厂界噪声强度值。

本例中为住户安装双层玻璃窗不应作为企业的一项噪声污染治理措施。



二〇〇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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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注销境外期货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注销境外期货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期货监管部门:
根据国办发〔1994〕69号文件和国家工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请示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市字〔1994〕第198号)精神,已在国家工商局重新注册登记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停止境外期货业
务并到国家工商局办理注销境外期货业务手续,待批期货经纪公司也必须按规定停止境外期货业务。现就期货经纪公司注销外境期货业务后所持外盘订单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已在国家工商局重新注册登记的期货经纪公司必须立即停止境外期货业务,不得接受新客户,不得接受新订单。注销境外期货业务后已持外盘订单可在交割日前平仓或在交割日进行实物交割。
二、待批期货经纪公司必须立即停止境外期货业务,1994年8月30日前所持境外期货订单可在交割日前平仓或在交割日进行实物交割。
三、对于违反国办发〔1994〕69号文件规定,继续从事境外期货代理业务的期货经纪公司和委托其代理的客户,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证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规定的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查处。



1994年9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新外商投资企业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厦国税〔2000〕40号)收悉。来函反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有关规定,1994年1月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承
接国外飞机修理修配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已征增值税款给予退税;而对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类似业务税务处理问题,未予明确。对此,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第十六条的规定,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飞机修理修配业务取得的收入,免予征收增值税;国内采购的用于修理修配的零
部件、原材料等,按照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适用的退税率办理退税。请遵照执行。



200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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