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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21:16  浏览:81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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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
国税发[2006]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总局决定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6年6月中旬开始统一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以下简称一机多票系统),具体推行范围、推行步骤等见《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推行方案》(附后,以下简称《推行方案》)。
  一机多票系统推行工作任务繁重,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有关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6〕517号)中的有关要求,积极组织,认真部署,确保《推行方案》的顺利实施。
附件: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推行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五日



附件

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推行方案

一、推行范围
  (一)原则上已经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企业全部推行一机多票系统;
  (二)商业零售企业、经销水、电、气、暖的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使用一机多票系统;
(三)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推行一机多票系统(不纳入推行范围的除外)。
  二、推行实施的软硬件要求
  (一)软件要求
  1、税务端
  防伪税控税务端网络版V4.35(小版本号为4.35.03)。
  2、企业端
  对于使用原Windows版、原DOS版开票系统的企业升级为一机多票开票系统软件,版本号为6.10(小版本号为6.10.16.18);对于新纳入防伪税控的企业直接安装一机多票开票系统软件6.10版本。
3、接口补丁
  总局将对一机多票系统与金税工程(综合征管软件)衔接的发票发售一体化、一窗式比对、清零解锁等接口进行试运行后统一下发升级。有特殊需求的单位在取得接口标准后自行解决相关问题。
  (二)硬件要求
  1、税务端
  防伪税控税务端网络版省级资源集中统一规划。
  2、企业端
  企业端专用设备:对于使用原Windows版的企业,对其开票金税卡进行重新加载,原32K税控IC卡解锁后仍可沿用;对于使用原DOS版开票系统的企业,对其开票金税卡进行重新加载,同时原2K税控IC卡需要更换为大容量IC卡;对于新纳入防伪税控的企业直接安装使用支持一机多票的开票金税卡与IC卡。
  三、推行步骤
  推行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推行月开具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量在630份以下Windows版企业(全国约143万户)。
  第二阶段:推行月开具专用发票量和普通发票量在630份以上的Windows版企业(全国约1万户)企业。这部分企业既可以更换成64K容量的IC卡,也可以不换卡而多次抄报税,具体方式由企业自行选择。
  第三阶段:再推行Dos版企业(全国约22万户)。
  各地要按照上述推行范围和推行步骤,以保证各项工作顺利推进为前提,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推行方案,请各地于6月20日前将推行计划上报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四、职责分工
  (一)推行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牵头,具体负责推行的组织工作和业务管理工作;
  (二)信息中心负责做好推行工作所涉及税务系统内部的技术支持工作; 
  (三)航天信息公司负责提供培训师资、金税卡加载、软件升级以及纳税人端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
  五、培训工作
  培训工作由税务机关负责组织,航天信息公司和各地服务单位负责提供培训师资,对使用Windows版开票系统企业的培训不收取费用。
  基层税务机关应提前通知纳税人参加升级培训。
(一)培训内容:系统新增功能、特点、操作方法、注意事项等内容,具体内容见《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培训提纲》(附件1);
  (二)培训师资:航天信息公司负责培训各地市服务单位的培训师资,由各地市服务单位的培训师资向纳税人进行培训。
  六、实施工作
  各基层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工作项目包括:
(一) 编制本地区具体推行计划
  按照总局的推行步骤,将推行工作细化到每一户企业和每一个工作日。
  1、根据本地升级设备和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均匀地安排进度,防止企业在升级现场长时间排队等候。
  2、企业户数较多的地区,可以向航天信息公司增购相关专用设备。
  (二)做好推行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宣传工作,争取当地政府和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推行氛围。
  (三)事前告知纳税人
  税务机关应事先书面告知纳税人升级加载一机多票系统的具体事项(可在企业培训时发放),具体内容包括升级加载的时间、地点,纳税人需要准备的资料以及注意事项等。通知模版见附件2。
  (四)加载升级
  1、成立工作组。由于这项工作持续时间较长,涉及的部门和岗位也较多,因此要成立专门工作组,由单位“一把手”亲自挂帅,统一协调指挥;明确加载升级现场的负责人,负责统一调度;明确各部门和岗位分工制度,防止相互推诿。
  2、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设立加载升级的场地,其中发行、发售、报税等可以在原岗位完成,也可以安置在金税卡加载现场。
  3、向纳税人提供升级流程图,明确工作流程、岗位、地点和注意事项,确保升级工作有序进行。升级流程图的模版见附件3。
  4、实行加载升级工作交接单制度。为分清责任、杜绝差错,实行加载升级工作交接单制度,按照工作流程明确企业、服务单位、税务机关各岗位的职责,记载工作完成情况。加载升级工作交接单模版见附件4。
  5、加强安全管理。包括:
  (1)加载安全:执行加载操作前应采取防止突然断电的保护措施,如:使用UPS电源保护器等,避免加载过程中突然断电,造成金税卡永久性损坏。
  (2)数据安全:包括报税信息、购票信息、发行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要防止报税数据丢失,防止购票信息、发行信息发生错误,保证金税工程的运行质量。
  (3)系统安全:要严格按照《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发行、发售和报税系统。
  (4)财产安全:做好加载升级现场的防火、防盗等防护工作。
  七、监督指导工作
  建立推广实施中的报告制度(包括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解决建议等)。总局将随时掌握各地推行情况,并进行督查。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经常性地检查指导下级税务机关推行工作进度,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发现问题要及时妥善解决。

附:1.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培训提纲
2.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
3.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流程图
4.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工作交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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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住宅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83号


  《杭州市住宅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茅临生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住宅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工作,提高 住宅区的建设和管理水平,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住宅区建设项目的综合验收工作。


  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计划、规划、土地、房产、教育、卫生、公安、市政市容、环保、商贸、电力、电信、邮政、绿化、人防等部门和住宅区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共同做好住宅区建设项目的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 住宅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实行“归口管理、分级验收、统一发证”的原则。
  组团规模在300户(含300户)以上的住宅区建设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组团规模在300户以下的住宅区建设项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验收结果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统一发证。


  第五条 住宅区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地等配套设施,应按居住区规划设计的有关规定进行配套建设。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设施,包括道路、公交场站、环卫设施、各类公用管线(自来水、电力、电信、燃气、热力、有线电视、雨水、污水等)及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和物业管理、社区服务、安全防范等设施;绿地包括公园、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等。


  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批复前,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合同应明确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交付期限(分期实施的,应明确分期交付期限)及其他有关要求。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建设内容及交付期限完成住宅及配套设施的建设。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作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住宅区,应以保障先期入住居民必需的生活条件为前提进行配套建设。
  较大规模的组团住宅区开发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地等项目,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分期建设。分期建设的住宅区可按组团分期进行验收。


  第八条 住宅区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综合验收:
  (一)在征地红线范围内所有的建设项目均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全部建成,并满足入住要求;
  (二)各单项工程已办理验收备案手续;
  (三)应当拆除的房屋已全部拆除,拆迁户已合理安置,施工机具、临时工棚、建筑渣土、剩余建材及构件等全部拆除、清运;
  (四)小区市政基础设施已按规划纳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


  第九条 申请住宅区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初步设计文本及其批准文件、标准地名批准文件;
  (二)建筑总平面图、绿化总平面图、综合管线总平面图等竣工图纸;
  (三)各单项工程验收备案表及规划、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
  (四)所有单项工程已按工程编号、施工编号、建筑面积、用途、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监理单位等内容制定一览表;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综合验收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
  对不具备综合验收条件的,通知开发建设单位不予验收;对符合综合验收条件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验收委托书之日起3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验收完毕。


  第十一条 住宅区综合验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项目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方案)批复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复的要求及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对住宅区范围内的住宅建设情况及配套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地的建设情况进行逐项核验。
  住宅区综合验收标准应当在住宅区内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


  第十二条 住宅区综合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参加综合验收的有关部门听取开发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情况的汇报;
  (二)参加综合验收的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能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三)分专业审阅有关资料;
  (四)各部门在《杭州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分项意见书》上签署意见;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各部门的意见作出综合鉴定和评价。


  第十三条 除工程质量、规划、消防、绿化的专项验收可作为综合验收的前置条件,提前进行项目验收外,一般不再进行其他单项的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对经综合验收(分期验收)不合格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开发建设单位发出《杭州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整改通知书》,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整改后再次申请综合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再次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完毕。
  对经综合验收(分期验收)合格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给开发建设单位《杭州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证》(以下简称《验收合格证》)。
  住宅区建设项目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对验收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杭州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整改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组织验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验。


  第十六条 对未经综合验收(分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向开发建设单位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住宅交付使用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向业主出示《验收合格证》。


  第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验收合格证》后1个月内,应按规定向市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配套设施移交手续,移交配套设施及产权。配套设施移交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设施的正常运作。其中属临时过渡设施的,仅移交使用权,待城市基础设施完备、临时设施不再需要时,交还原开发建设单位,由原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和土地管理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参加综合验收的各部门应当建立综合验收责任制度,明确责任内容、责任主体、责任追究等事项,确保依法进行验收。对滥用职权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涉及萧山、余杭两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职权的,按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定的通知

庆政发〔2012〕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大庆市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促进城市建设协调发展,确保城市交通安全顺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 141-2010)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庆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重大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重大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新增的交通需求可能对周围交通环境和交通系统运行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相应改善对策,使建设项目的交通设施配置与内外交通组织符合城市交通系统的规划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影响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
发改、建设、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交通影响评价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必须以大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详细规划为依据。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一)城市主城区(包括庆北新城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规模超过2万平方米的商业、服务、办公类项目和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及配建100个以上机动车停车泊位的场馆与园林和医疗类建设项目。
  (二)市区的二级城镇(包括林源新城)及其他地区,建设项目规模超过3万平方米的商业、服务、办公类项目和超过8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三)城市主城区范围内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加油站、公交枢纽站和交通换乘枢纽等交通设施项目。
  (四)其他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定交通影响评价的范围和年限。
  (二)相关调查和资料搜集。
  (三)分析评价范围内现状、各评价年限的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
  (四)分析交通需求。
  (五)评价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程度。
  (六)提出对建设项目评价范围内的交通系统、建设项目选址、建设项目报审方案的改善建议,并对改善措施进行评价。
  (七)提出评价结论。
  第八条 交通影响评价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根据本规定第六条要求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查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书面通知项目建设单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二)项目建设单位接到规划部门通知后应当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评价机构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评价机构应依法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交通影响报告完成后将评价报告书报送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建设、公安和交通等部门,对交通影响报告进行专家论证。专家组成人员由熟悉大庆情况、具备相应资格的国内交通规划专家和市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主管业务的领导组成。参与论证工作的交通规划专家由市专家委员会推荐。
  (四)对通过专家论证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委采取联合审查形式审定;对没有通过专家论证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评价机构按专家论证意见进行修改。
  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参考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论证结论。
  第十条 承担交通影响评价的机构,必须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同一机构不得从事同一项目的规划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从事交通影响评价的机构,在交通影响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人员在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各县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参照本规定执行,可根据实际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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