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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安市人民法院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贾玉亭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2:10:51  浏览:98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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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安市人民法院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

贾玉亭 于泽昕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度重视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

  我院院党组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工作,审时度势,因势利导,充分认识到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对于加快审判方式改革,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增强“司法为民”能力,实现司法公正所具有的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不断转变观念,统一思想,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和自身建设发展的实际,逐步把法院建设的战略重点转移到信息化建设上来。
  开展信息化建设,首要的问题是资金和技术。我院在信息化建设资金投入方面予以重点保障。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从各种渠道筹措资金。充分运用政策,争取上级法院和财政的支持,采取自己拿一点、财政补一点、上级解决一点的办法,千方百计地解决资金难题。投入大量资金用于信息化基础设备的购买、应用和维护。
  另外,由于缺少信息化建设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很多技术问题得不到解决,先进的设备无法应用,大大限制了信息化建设的步伐。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院在2007年招录了两名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专职信息化建设工作,并派出人员多次参加黑河中院、省高院组织的学习和培训,学习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使用方法,使得技术和设备得以迅速应用。
  在2007年,院领导多次组织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人员去信息化建设工作比较突出的拜泉法院现场学习先进的应用技术和管理经验。
  此外,我院还多次在院内组织人员培训,由专业人员详细讲解流程管理系统的操作步骤,使得所有的审判员和书记员都掌握了流程管理软件、网络打印系统的应用方法,并实现了所有庭审的微机记录。全院现有计算机80余台,视频监控主机3台,流程管理服务器1台,激光打印机20余台,网络打印机1台,复印机2台,扫描仪3台,投影仪2台以及配套的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交换设备若干台。2007年,院党组还制定了《北安市人民法院案件审执期限流程管理实施细则》,为流程管理系统的成功应用提供了管理依据。

二、与时俱进、不懈努力,信息化建设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我院早在多年前就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开始了基础网络建设,经过多年的努力,信息化系统已经初具规模,为全院审判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数字化工作平台。我院信息系统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组成:

1、基础局域网络系统

  基础网络是法院信息系统的根本,是最早建立起来的部分。通过交换机及网线,将各种终端联系起来,包括办公计算机、服务器、网络打印机等设备。基础网络为信息系统提供了良好的数据通道,使各种数字化信息能够快捷高效地达到目的地,使得各种高端系统能够良好的运行并发挥效用。
  我院早在多年前就已建成基础网络,通过百兆交换机的互联,使院内所有庭科室的计算机实现互联访问。去年,通过VPN技术将两个派出法庭也与院内的局域网相连,实现数据通信,从而克服了派出法庭距离法院路程远、数据通信不利的难题。今年年初,又将新建成办公楼的局域网与旧有网络实现互联从而在本院形成了一个大型的局域网络,把所有的庭和科室都联系起来。

2、立案流程管理系统

  立案流程管理系统,即通过建立计算机局域网,逐步实现网上立案、办案、归档、查询,要通过计算机的管理实现案件从立案、庭前调解、排期、开庭、结案、评查、归档、统计等各个环节在网上运行,做到全程监督、动态管理。要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定期对案件的各个节点进行自动检测,对案件审理和执行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在审限、执限等期限到来前对案件的承办人由相关环节的领导自动发出催办通知书或督办令,自动警示,对未录入开庭信息、超审限、结案后未按期归档等案件实行“冻结”。通过流程监控,为案件质量评查和错案追究提供准确和有利的依据,以此来强化法官的程序意识,控制诉讼程序,杜绝了超审限案件。
  我院的立案流程管理系统自运行以来,又经过去年的升级维护,已经在立案管理、审限监督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截止到2009年8月份,全院共立案41905件,审结3702件,超审限率为零。

3、电子法庭系统

  电子法庭系统是指借助于现代科学技术装备,通过扩展、眼神传统的审判法庭功能,适应新的庭审要求,达到强化庭审效果、提高庭审效率、促进审判工作的公正、公开的现代化审判。通过构建庭审数字影像网络系统,实现庭审实况的数字化采录、存储、查询、播放,为审判事后查证、研究、交流提供直观、详实的原始资料,提高审判指导的针对性,规范举证程序,提高举证的效率,增加电子证据举证的可视性,当庭采录的证据可进入计算机网络系统,实现各类证据及案件卷宗数字化。
  通俗的讲,电子法庭系统就是对整个庭审过程实施全程录像录音,通过语音激励系统实现各路摄像的切换和采编,在庭审结束的同时,将视频文件会同庭审笔录的文本文件以及庭审相关信息一同刻录成光盘,以便事后查证、研究以及统计。

4、网络打印系统

  网络打印系统就是通过将新型网络打印机连接到局域网,并在局域网所有计算机上安装驱动,使所有原来使用各自小打印机的计算机都能直接驱动,实现网络打印。网络打印主要有集中打印、便于管理、降低成本、打印速度快等特点。
  我院自网络打印机使用后,所有内网计算机都能与网络打印机联机打印,打印速度快效果好,并且能够实现自动双面打印,节省了大量纸张。并逐步淘汰了多数的小打印机,节约了大量的维护经费。

5、视频监控系统

  今年上半年,我院投入大量资金建设院内视频监控系统,在原有5个监控点的基础上又增加了32个监控点,基本覆盖了全院所有的公共区域。视频监控系统的建成不仅满足了我院提高公共安全级别的需要,还为审执工作提供了帮助,例如一次,某当事人不承认自己受到法院送达的文书,但没有想到送达过程已经被全程监控,当看到自己的录像后,不得不承认已近受到过文书。

三、纵观全局,信息化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

  经过了多年的建设,虽然我院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其他法院相比,我院的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急待解决:由于经费紧张,有很多老旧的设备修要维修和更换。我院现有计算机80余台,而干警却有一百余人,并没有达到人手一台办公计算机的要求。并且在这80余台计算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专用的服务器和录像设备,并不能直接用于审判工作,而且其中有30余台属于5年以前配发的旧机器,不仅运行速度慢,而且经常出现故障,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容易造成数据丢失甚至失火事故。
  在新形势下,我院一定会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的科学发展,将信息技术与法院工作紧密结合,把现代化的技术运用到法院工作的各个环节,以信息化建设为载体,以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建设为重点,改进法院的工作方式,加强管理,不断完善我院信息化工作环境,进一步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与司法能力,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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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越南霍乱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防止越南霍乱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据悉,越南暴发霍乱疫情。10月以来,越南北部河内、河西、兴安、海防、永福、北宁、富寿、太平、海阳、清化、义安、海洋等12个省市,迄今已有约1000人染病。为防止霍乱传入我国,保护前往越南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越南的人员,如有呕吐、腹泻等症状的,入境时应立即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尤其是与越南接壤的机构要加强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等工作,对申报或现场查验发现有上述症状的人员要仔细排查,对发现的霍乱受染人和受染嫌疑人,以及处于霍乱潜伏期且有症状的人员要依法采取医学措施。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越南的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要严格进行检疫查验,发现被霍乱污染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实施消毒、除虫等卫生处理措施。

三、前往越南的人员,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了解该地区的疫情,或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卫生检疫与旅行健康”专栏查询相关信息。

四、霍乱是由霍乱弧菌引起的烈性肠道传染病,发病急、传播快,主要症状为剧烈的腹泻和呕吐,可引起严重脱水、周围循环衰竭和急性肾衰,治疗不及时易死亡。前往越南的人员应注意饮食卫生和个人卫生,在霍乱流行区域避免食(饮)用有可能被污染的食物、饮料和饮用水,如食用不洁的虾酱、生蔬菜和生海鲜等;一旦出现腹泻、呕吐等症状,在使用口服补液纠正脱水的同时,要及时就医,入境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

国际旅行预防霍乱小常识

霍乱病因

为霍乱弧菌。WHO腹泻控制中心根据弧菌的生化性状,Ο抗原的特异性和致病性等不同,将霍乱弧菌分为三群。

(1)Ο1群霍乱弧菌:包括古典生物型霍乱弧菌(virbrio cholerae classical biotype)和埃尔托生物型霍乱弧菌(virbrio cholerae EL Tor biltype)。前者是19世纪从患者粪便中分离出来的弧菌;后者为20世纪初从埃及及西奈半岛埃尔托检疫站所发现的溶血弧菌。据菌体抗原成份又可分为三种血清型,即稻叶型(Inaba,原型,含AC),小川型(Οgawa,异型,含AB)和彦岛型(Hikojima,中间型,含ABC)。本群霍乱弧菌是霍乱的主要致病菌。

(2)非Ο1群霍乱弧菌:本群弧菌鞭毛抗原与Ο1型相同,而菌体(Ο)抗原则不同。本群根据Ο抗原的不同,可分为137个血清型(即Ο2-O138),其中一些弧菌能产生类霍乱肠毒素的毒素,而另一些仅产生类似大肠杆菌的热肠毒素,因此少数血清也可引起胃肠炎。以往认为非O1型霍乱弧菌仅引起散发的胃肠炎性腹泻,而不引起暴发流行,因而此流行菌群感染不作霍乱处理。但1992年在印度和孟加拉等地发生霍乱暴发流行,后经证实此流行菌群不被Ο1群霍乱弧菌和137个非Ο1群霍乱弧菌诊断血清所凝集,并非以往所确认的138个血清型,而是一种新的血清型,被命名为Ο139型霍乱弧菌,而且有可能取代Ο1型霍乱弧菌蔓延致世界各国,尤其是亚、非、拉美各国和地区,这些流行可能标志着第八次霍乱大流行的开始。由于所分离的新菌株来自沿着孟加拉海湾的城市,故又称为(孟加拉血清型)。

(3)不典型Ο1群霍乱弧菌:本群霍乱弧菌可被多价Ο1群血清所凝集,但本群弧菌在体内外均不产生肠毒素,因此没有致病性。

传播方式

典型病例的病程可分为以下三期:

泻吐期 绝大多数以急性剧烈腹泻和呕吐起病。不伴里急后重。此期有少数病人因腹直肌痉挛,胆道痉挛而出现腹痛。初期大便呈黄色粥状,泥浆样或水样,可含粪质,过后可迅速变为米泔水样或透明水样,无粪臭,微带糖味或鱼腥味,内含大量粘液。本期大约持续数小时至1至2天,然后进入脱水期。

脱水期 由于剧烈腹泻,呕吐,导致大量水、电解质的丢失和血容量的减少,血液浓缩,患者可迅速出现脱水,周围循环障碍,体内电解质紊乱(低钾血症、低钠血症)及泌尿系统的改变。病人神志淡漠、表情呆滞或烦躁不安,儿童可有昏迷。口渴、声嘶、呼吸增快、耳鸣、眼球下陷、面颊深凹、口唇干燥、皮肤凉、弹性消失、手指皱瘪等。肌肉痉挛多见于回肠肌和腹直肌。腹舟状,有柔韧感。脉细带或不能触及,血压低。体表体温下降,成人肛温正常,儿童肛温多升高。此期大约持续数小时至2-3天。

恢复期 经过治疗,脱水得到及时纠正后,大多数患者的腹泻次数可逐渐减少或停止,体温回升,尿量增加,脱水症状减轻及至消除。在恢复期,约有1/3的患者可出现发热,这可能与循环改善后,肠腔内残留的毒素被吸收有关,或由于过敏反应所致。恢复期约经过去1至3天,少数患者可持续4-5天,甚至更长。

治疗

早期发现及时诊治,维持水及电解质平衡,采取支持疗法,并配合抗生素的应用,此病可以得到有效的治疗。

旅行者感染霍乱的危险

大多数的旅行者感染此病的危险非常低,即使在有霍乱流行的国家也非常低。在受灾地区和难民营工作的慈善救灾工作人员有感染此病的危险。

预防

1、疫苗: 在某些国家,可得到供旅行者和有职业感染霍乱危险的人群使用的口服霍乱疫苗。但不常规推荐使用。

2、卫生措施:同其它腹泻性疾病一样。应该注意采取一切措施避免食入或饮用有污染可能的食物、饮料和饮用水。万一发生严重的腹泻,应该使用口服补液纠正脱水。

沈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废止)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沈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2年1月22日沈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2年1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章 清扫保洁和管理
第四章 固体废弃物清运排放和管理
第五章 公共厕所和粪便管理
第六章 冰雪清运和管理
第七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八章 监 督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独立工矿区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含流动人口)。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环境卫生,是指室外公共环境卫生。
第四条 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须导下,实行分级管理、专群结合、社会监督的原则。
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环境卫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地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均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义务,并应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阻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正常作业。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计划。
第七条 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经费,由市人民政府按任务量拨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可受委托实行有偿服务,有偿代办。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各单位应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中、小学校应安排环境卫生教育活动,以提高市民社会道德水平,增强环境卫生意识。
机扬、车站、风景名胜区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对旅客、游客进行遵守环境卫生法规的宣传教育。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卫生的科学研究工作。加强环境卫生监测和预测,不断改进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方法,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能力,努力提高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第二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条 所有单位均实行门前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保持经常性环境整洁。
第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随地吐痰、便溺和乱丢烟蒂、果皮、纸屑等;
(二)不准乱倒污水、固体废弃物和粪便;
(三)不准从楼内向外抛撒废弃物;
(四)不准在街路上冲洗车辆;
(五)不准在城市道路上堆存煤、土、废品等杂物;
(六)不准在中心市区(按《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范围)饲养家禽、家畜。经批准饲养的科研用动物和警犬、猎犬除外;
(七)不准在中心市区焚烧垃圾、冥纸、冥钞;
(八)不准在出殡途中抛撤纸钱、纸花等;
(九)不准不带粪兜的畜力车进城;
(十)不准将车内废弃物随地抛撒。
第十二条 车场(库)的场地和进出口路面应进行铺筑,车辆应经常清洗,保持干净。装卸货物,应做到车走场地净,运输散体、流体物资的车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不得沿途飞扬、散落、洒漏。造成污染的,由当事人自行清理或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代为清理。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做到场地图拦整齐,周围环境整洁;施工暂设和堆放物不得阻碍环境卫生车辆正常作业。

第三章 清扫保洁和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街路、住宅小区的清扫保洁,实行划片分工责任制。
城市一、二级街路由环境卫生专业队伍清扫保洁。
其它街路、小巷和住宅小区等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清扫保洁。
单位产权道路由权属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镇及独立工矿区的街路由镇人民政府和工矿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第十五条 公园、游园、景点、绿化带由权属单位清扫保洁。
第十六条 农贸、轻工等各类市场及商业摊区、临时摊点由经营管理部门和业主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负责清扫保洁。
第十七条 机场、车站、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的室外公共环境,由权属单位按划定区域自行清扫保洁。

第四章 固体废弃物清运排放和管理
第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固体废弃物包括:
(一)生活垃圾;
(二)医疗废弃物(包括医疗院所诊查、化验、处置、手术和病理解剖产生的废组织以及科研实验用后的动物尸体,被血或分泌物污染的污物、护理用具和传染病区产生的污染物等);
(三)无毒无害性工业废渣、炉渣筹;
(四)建筑垃圾,工程残土;
(五)商、饮、服、修业的经营性垃圾。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垃圾,应在指定的垃圾箱、站,定点(或定时)倾倒。环境卫生作业部门要及时清运,做到日产日清。垃圾箱、站应配有专人管理,清运垃圾的车辆应加蓬封闭或苫盖,不得沿途撒落。
企事业单位院内自管住宅的生活垃圾,由本单位清扫、清运。
第二十条 承担清扫、清运责任而又无清扫清运能力的单位和个体业户,可委托环境卫生作业部门代为清扫、清运。
第二十一条 排放工业废弃物、建筑垃圾、工程残土、经营性垃圾等,必须到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送到指定的垃圾场。
第二十二条 排放医疗废弃物,必须到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由医疗废弃物处理场统一收集、运输、集中焚烧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外国驻沈机构及涉外宾(旅)馆的生活垃圾、杂物等废弃物应委托环境卫生作业部门清运并统一处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垃圾排放处理场应对固体废弃物及时进行卫生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五章 公共厕所和粪便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共厕所应建立厕所卫生管理责任制度,并由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和消毒。
第二十六条 公共厕所统由环境卫生作业部门负责及时清掏清运,不得满溢。
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的厕所、化粪池由产权单位负责清掏清运,或委托环境卫生作业部门清掏清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共厕所内清掏粪便和采集尿液,必须经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清运粪便车辆和工具必须完好。粪罐要严格密封,不得洒漏。

第六章 冰雪清运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所有单位和居民均须承担除雪义务。
第二十九条 市区内的除雪工作,由市区除雪指挥部组织实施,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检查。各单位负责完成本单位地段的除雪任务。雪停后,要立即按区、街划分的除雪地段除雪,并保证除雪质量。
第三十条 繁华商业街、车站、广场、立交桥、高架路等重点地区清除的积雪,应在雪停三日内,由区、街组织驻区、街单位运出。农贸、轻工等各类市场的积雪由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清运。
第三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堆放积雪,不得往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污水,不得往窨井内倾倒积雪。

第七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垃圾台、站、收集容器、垃圾排放场及公共厕所等。
第三十三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纳入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规划,配套进行建设。
第三十四条 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设计或阻挠施工。
各级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完善环境卫生设施的配套建设。
第三十五条 农贸、轻工等市场,应按国家规定标准由市场主管部门设置公共厕所和其它环境卫生设施。未设置的,应限期设置。限期已满仍未设置的,由环镜卫生部门代建,一切费用由应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 各级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应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完好。所有单位和个人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损坏、拆除、占用和改作它用。
因建设需要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应经市、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拆除单位按规划确定位置先建后拆。
第三十七条 公共厕所设置要做到布局合理,标志醒目,位置易找,设施完好,符合卫生标准。
在城区主要街路、繁华地区新建公共厕所,应建水洗厕所。
各类公共厕所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保证设施完好,使用安全。

第八章 监 督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环境卫生监察队伍。
环境卫生监察队伍的职责是:
(一)宣传环境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监督检查各单位分工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
(三)按授权范围处理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群众环境卫生监督队伍,在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监督工作。
第四十条 环境卫生监察人员应依法行政,忠于职守,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第四十一条 各级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社会监督电话和监督信箱。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举报后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遵守本条例规定做出明显成绩的;
(二)对改善环境卫生有较大贡献的;
(三)检举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举报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上述单位和个人中,有突出贡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十条、十一条、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经济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经济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十九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三十五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或给予经济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一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或给予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以经济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机关给予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以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四十八条 阻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正常作业和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以经济罚款的,对单位罚款最高限额为二千元,对个人罚款最高限额为一百五十元。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单位或个人的罚款,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上缴本级财政部门。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在接到上一级机关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

人逾期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1992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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